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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0 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字体大小: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走出去”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建设,提高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水平和层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附件:《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429


    附件

    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我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发展战略,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对外投资合作,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助力省内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商务部等19部门关于促进对外承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合发〔2019273号)和《湖南省sunbet申搏关于印发<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13)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是指由在湖南省内注册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的企业所开展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  培育项目的认定工作,由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培育项目的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注册时间3年以上,正常运营且征信良好;如申报主体是为了运作境外项目新成立的平台公司,则须由实际出资的母公司做担保并且母公司符合申报条件。

    3、近3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申请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申报主体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5、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事先取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同意(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相关文件。

    6、按照文件规定,及时向商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条申请认定培育项目的企业,根据业务类别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外投资项目

    1、绿地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并购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300万美元,其中农业项目金额可适当降低,但不能低于上述金额的50%。

    2、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战略和我省发展需求,至少满足以下六个方面中的一条:

    1)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对非经贸合作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2)有利于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

    3)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项目,特别是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的项目。

    4)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项目。

    5)农业领域的投资合作项目。

    6)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类的投资项目(含入园项目)。

    3、投资主体应该进行了充分的前期考察论证,形成了完整清晰的项目论证材料和实施方案。

    4、境外投资项目应与投资主体的主营业务基本一致,能够充分发挥投资主体的比较优势。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设计咨询类工程项目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2、符合对外承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需求,至少满足以下四条中的一条:

    1)属于设计咨询类工程承包项目且能有效带动省内工程企业参与后续工程施工。

    2)属于投建营一体化的工程项目。

    3)能够有效推动对外承包工程与制造业走出去、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等其他对外投资合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4)属于抱团出海项目。

    3、项目应该进行了充分的前期考察论证,形成了完整清晰的项目论证材料和推进方案。

    4、项目风险可控,资金来源应该可信、可靠。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1、项目预计年外派我省劳务人员不低于100人。

    2、符合对外劳务合作高质量发展方向。

    3、有利于推动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精准扶贫。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的培育项目原则上应是湖南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库中的入库项目。符合本办法项目的实施主体企业可通过湘企出海+”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向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系统中上传相关资料,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加盖公章统一行文报省商务厅。省属企业和中央在湘企业直接通过湘企出海+”综合服务平台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由省商务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审,联合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定。

    第八条  省商务厅对经审定后的确定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九条  通过本办法认定的培育项目可以由省开放型经济和流通产业发展专项给予适当前期费用支持。各市州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第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培育项目重点联系制度,加强业务指导,提供金融支持,及时协调解决其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通过资料报送、台账查阅、实地考察等方式不定期开展培育项目的事中事后督查和服务工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取消项目申报主体企业五年的申报资格并视情况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720日至2022428日试行。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17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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