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开)应急罚〔2024〕执法大队-14号
被处罚人:余X宁 性别:男 年龄:27
身份证:430122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410005 联系电话:155XXXXXX
家庭住址: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新卯村新屋组299号
所在单位:长沙和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职务:营运经理
单位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C、D、H栋118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26日21时55分许,长沙和驰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一工人在清水塘街道芙蓉中路一段T3楼1楼德天顺盖码饭饭店后厨安装厨具灯发生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人民币。经长沙市开福区sunbet申搏组织事故调查认定:长沙和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建设(发包)单位,为此次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余X宁作为长沙和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4年3月25日《开福清水塘和驰厨具设备有限公司“10•2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1份,证明长沙和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建设(发包)单位,且余X宁作为长沙和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证据二:2024年4月7日长沙市开福区sunbet申搏关于对《开福清水塘和驰厨具设备有限公司“10•2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1份,证明2024年3月25日《开福清水塘和驰厨具设备有限公司“10•2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合法性;
证据三:长沙和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长沙和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X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信息;
证据四:长沙和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余X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效力;
证据五:长沙和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命主要负责人的通知1份,证明余X宁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上述证据材料均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相关单位盖章,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直接相关,真实有效,本局予以采纳。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沙农商行开福凤亭支行,账号820101000002686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福区sunbet申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如当场处罚应先复议再诉讼)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