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机关一、二办公楼开水房开水桶购买合同
甲方:长沙市开福区机关事务中心
乙方:湖南森之荣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名称:区机关一、二办公楼开水房开水桶购买合同
二、交付地点:开福区政府机关大院一、二办公楼开水房
三、交付时间:乙方交付时间需不迟于2021年3月30日
四、购买内容:
序号 |
商品名称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1 |
威可利烧水箱 |
10 |
1863 |
18630 |
|
8 |
合计(金额大写) |
壹万捌仟陆佰叁拾元整 (¥:18630元) |
五、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陆佰叁拾元整(¥:18630元)(含税)
六、结算方式: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以验收合格报告单作为结算依据;
七、支付方式: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乙方费用;
八、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九、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2的罚金;
十、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
十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货真价实,来源合法,无任何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果乙方所提供材料与第三方出现了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毕之日自动作废,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甲、乙双方对该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判决。
开福区机关事务中心
2021年5月14日